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为扎实履行“两统一”职责,全面规范我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厅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前期我厅到济南、临沂等地实地调研,工作中广泛征求了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厅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各方意见反复研究吸纳,完善形成会签稿。后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意见并完成会签。完善后的稿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合法性审核并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5月23日《通知》正式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九个章节,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明确了《通知》的适用范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主体、内容、依据和申请条件
一是明确《通知》适用范围为村庄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房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新型农村社区等项目(以下简称乡村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符合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法定条件的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行为。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建设活动,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以及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重要建筑、构筑物的,可以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建设边界内,且属于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村庄用地(203)上进行农村村民住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不改变用地用途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可以以县(市)或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管理通则,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现状国有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和范围的前提下,可就近纳入村庄规划统筹安排,并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可通过村庄规划落实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新增规模要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二是明确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与乡村建设项目的许可主体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许可主体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有条件和需求的可按照《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市县要充分考虑为基层减负相关要求,与乡镇(街道)充分协商,乡镇(街道)有承接能力且有承接意愿的,方可予以委托。乡村建设项目许可主体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三是明确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乡村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和乡村建设项目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应包括: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还应重点审查四至范围、建设占用现状地类、相邻关系等事项。对于公路沿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需要加强保护的区域及周边的建设行为,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风格、建筑造型、建筑色彩等内容提出进一步要求。
四是明确了已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或乡镇“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五是明确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乡村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图纸须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并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集体决议后,方可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规范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审查要求
一是明确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办理流程。二是对乡村建设项目从申请、受理、审查、核发各个环节要求予以规范,并对延期、变更、注销业务作了明确规定,列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清单、申请审批表、办理流程图,进一步推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三)加强了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证书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明确了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机关申请办理验收手续。
二是明确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书样式、附图和附件内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通过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取得电子监管号。
三是要求各地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各相关部门在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执法机构进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