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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来源:自然资源部 | 作者:山东正衡 | 发布时间: 2025-11-20 | 36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保密局:

  现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    

  2020年6月18日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包括:

  (一)绝密级事项

  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二)机密级事项

  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4.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秘密级事项

  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造成损害的;

  4.泄露后会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核心技术水平、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损害的;

  5.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损害的。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

  第四条  本规定由自然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测办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

·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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