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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出台!

来源: | 作者:山东正衡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30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济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严格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有关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严格执行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全新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我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外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湖泊、矿产、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实施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决策部署和省有关工作要求,配合做好我市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资料收集、通告发布、地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区县政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对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实施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并予以确权登记。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实施统一确权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三)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的市管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实施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并予以确权登记。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实施统一确权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四)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对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实施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予以确权登记。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实施统一确权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政府)

  (五)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的湿地资源实施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结合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并予以确权登记。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自然资源实施统一确权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市管国有林场实施统一确权登记。对已登记发证的市管国有林场,要确保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市属国有林场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部分,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做好所有权确权登记。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自然资源实施统一确权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七)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实施登记。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推动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统一管理、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现实时关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大数据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8月底前)。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部署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区县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9月-2023年年底)。2020年,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配合做好涉及我市的自然保护地、河流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1-2023年,组织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以选择试点区域先行实施的方式,逐步开展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我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启动其他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大数据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项责任,协同推进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直接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并充分利用好已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要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区县政府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各区县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级工作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等渠道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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