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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土地相邻关系 “三大变化”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中国土地 | 作者:山东正衡 | 发布时间: 2020-10-27 | 4364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出台广受社会各界关注,尤其是物权编与《物权法》相比,变化较大。其中,对土地相邻关系表述与界定的变化,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土地相邻关系有了新的依据。

一、土地相邻权关系的法律规定有“三个变化”

  (一)表述方式的变化。
  首先,表述上更加契合科学精神。《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而在《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中,“光”被具体表述为“光辐射”,因为“光”不能定性为“有害”,而光辐射则确定有害,因而此种表述更加符合科学规律。其次,内容更加准确丰富。尤其是在相邻土地利用时,《民法典》中增加了“土壤污染”这一污染类型,即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得造成土壤污染。

  (二)是禁用方式的变化。在《物权法》中对相邻土地的利用方式规定了一些禁止性的限制。在这些限制之下,相邻关系的土地使用人不得以法律禁止的方式使用土地。而在《民法典》中对相邻土地的禁用方式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修改,除了上面提及的禁止排放土壤污染物之外,还相应地规定了光辐射和电磁辐射等禁用方式。
  (三)是处理方式的变化。《物权法》即规定了“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四项基本原则,同时还规定了造成损害要给予经济赔偿的具体规则。而在《民法典》中,保留了土地相邻关系纠纷处理的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操作部分却删除了遭受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要求“经济赔偿”的内容。

二、土地相邻权关系的法律规定变化反映出的法律思想

  (一)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也完全贯彻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思想,将生态思想和理论融入了具体条文。具体到土地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比较典型的就是在相邻土地利用时要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给相邻关系人带来环境污染,包括土壤污染、光辐射、电磁辐射污染等。
  (二)强化土地的合理利用。如:在对相邻土地利用设定限制性条件时,《民法典》在原《物权法》的基础上不仅对限制性条件进行了部分修改,同时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使土地的限制使用更加准确科学,而且更加客观。
  (三)强化法律语言的规范表达。《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而在《民法典》中的表述是:“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仅仅多了“不得”二字,但其表述更加规范,避免了理解上的歧义。
  (四)弱化诉讼处理模式。《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显然,《物权法》在处理相邻土地使用纠纷时,“损害赔偿”为主要解决方式,而基本路径则是诉讼。而《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中则取消了“损害赔偿”的提法,弱化了损害赔偿的解决路径,更强调以和平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这一变化体现了处理土地相邻权纠纷时的人文主义精神。

三、土地相邻权关系的法律规定变化
对于法律纠纷的理解适用

  (一)从实践情况看,土地相邻权法律纠纷有以下基本类型:首先,是直接接触纠纷,即在使用自己土地的过程中直接造成了相邻土地的权益损害;其次是间接接触纠纷,即在使用自己土地过程中并没有直接接触相邻的土地,但依然有可能造成相邻土地的损害。再次是不可量物纠纷。即难以用常规测量工具测量的物质,如光辐射、电磁波、气味等。相邻土地使用人在使用自己的土地时以不可物量的方式影响相邻土地权利人的权利而产生的纠纷,就是不可量物纠纷。就相邻关系而言,《民法典》对于不可量物侵权规定了三种形态:噪声污染、光辐射污染和电磁波辐射。
  (二)土地相邻权纠纷解决的法律思想。首先,预防为主,弱化事后诉讼解决;其次,有利于生产;再次,促进和谐,当出现纠纷时,《民法典》更加倾向于当事人之间通过沟通协商解决。
  (三)土地相邻权纠纷解决的法定顺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土地相邻权纠纷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解决:首先,依法律规定。如土地权利人排放污水造成相邻土地环境损害的,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如何处理,但是在《环境保护法》中却有明确的规定,此时可以依据《环境保护法》进行处理。其次,依当地习惯。如果找不到法律规定,则要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处理纠纷,这样就可以保证当事人双方都能够接受处理结果。再次,依基本原则。如果按照地方的风俗习惯尚不足以解决土地相邻关系纠纷的,则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土地相邻关系纠纷处理的四项基本原则来处理。
  土地相邻权纠纷诉讼程序外救济。《民法典》从立法精神上弱化了通过诉讼解决土地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方式,更倾向于以相对和谐的方式来处理。所以,民间调解组织的力量对于土地相邻关系纠纷处理有较好的效果。如:通过居委会、村委会等自治组织以及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矛盾,可以较好地解决土地相邻权纠纷,这种诉讼程序外的救济方式是《民法典》法律精神所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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